保定的一女童,去北京顺义学习所谓的国学,遭遇虐打四个月。老师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调查表明,所谓的国学班,也根本不具备办学条件。女童母亲说,张某要求:为了保证学习,至少半年内,不能和女儿联系。
被虐的事件发生,女童母亲也负有责任,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其轻信张某的话,贪图小利,把女儿送人代管,以致小孩被虐。据媒体报道,张某把女童带出去做“慈善”活动,并称为“没人要的孩子”。以此分析,张某是涉嫌“拐骗儿童罪”的,即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目前,警方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但以该罪来追究虐童案甚为困难。因为虐童主要是心理伤害,而故意伤害罪是身体伤害,而且要构成轻伤以上,所以本案很可能,会如温岭幼儿园老师“故意伤害”幼儿案那样不了了之。
可见,法律对儿童的保护不足。第一、对于失职的监护人,几乎没有制裁。第二、对虐童者,难以定罪。因此,日后修改法律时,要强化、细化监护的责任,失职的要失去监护权,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屡见不鲜的虐童,可以单设虐童罪,或者参照台湾刑法设立“妨害少儿发育罪”,规定“对于未满十六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者发育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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