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杭州西湖边,一公交车被纵火,几十名乘客受伤,可谓无妄之灾。在强烈谴责嫌犯懦夫行为的同时,我们更要保护好自己的交通安全。从个人而言,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一看不对,就采取措施,或斗,或跑,或提醒其他人。对于交通管理人来说,载客人数要合理,不能多,便于疏散,人山人海是最要不得。要始终保持安全撤离通道,就如消防通道一样不能堵塞。对于政府而言,则要有民意沟通渠道,善于解决各类矛盾,司法则要根据法律,公平解决纠纷,以减少反社会人格。顾炎武说,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公共安全也是,需要每个人的关心,不仅是具体的事件关心,还有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关注,譬如减少社会的不平等,依法治国,这些看起来理论、很抽象,但是人人参与,就会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人人受益。
另一方面,对纵火犯罪,要严厉制裁。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条文粗疏,还需要司法解释来确定标准,譬如“重大损失”为多少?如何区分量刑的台阶?唐律疏议的规定则比较严谨,其第432条规定“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五匹,流二千里;十匹,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疏】议曰:凡官府廨宇及私家舍宅,无问舍宇大小,并及财物多少,但故烧者,徒三年。计赃满五匹,流二千里;赃满十匹者,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谓因放火而杀人者,斩;伤人折一支者,流二千里之类。”
昨日火灾中,不少路人去抢救,是见义勇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对此,国家、社会、受害人都是受益人,应给予见义勇为者补偿为宜。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该规定尚不周,因为被害人本身也可能无能力给予补偿,且见义勇为也是有益于社会的,所以应该首先由国家、社会来补偿。社会可以设立见义勇为者基金。国家也可设立专门的补偿基金,既补偿被害人,也可补偿见义勇为者。
唐律疏议则从另一个角度,对公民的抢救行为做了规范。其第433条规定;“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疏】议曰:见火起,烧公私廨宇、舍宅、财物者,并须告见在及邻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即其规定,抢救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救,则要承担见火不救的罪。可见,为了鼓励救火,古代是用罚的办法,而现在则用奖的办法,异曲同工,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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