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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流传一段子“崖山之后无文化,改革开放之后无道德”。虽夸大其词,亦有可思之处。礼义廉耻,四维不张,由来久矣,现在的社会只崇拜金钱与权力,至于信仰、气节则摆在一边。呜呼,社会风俗堕落如斯,匹夫有责。

 

最近发生的厦门大学博导涉嫌诱奸学生事件,则可见一斑。教授道貌岸然,利用职权迫使学生就范,学生或不得已,或有所图,而甘于受辱,象牙塔遂不干净矣。但就法律而言,还真不能追究老师之责任,因为学生是自愿发生的,且已经是成年,故不涉强奸或猥亵罪。然而,这个自愿,又确确实实是有不自主成分的,譬如有论文等受制于老师等。

 

在古代,如唐律疏议,常人的诱奸行为,亦属于和奸(即今之通奸),是要处刑一年半的。而发展到今天的台湾刑法,则规定了“利用权势性交猥亵罪”:“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顾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项情形而猥亵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法律,是制约权势者的,对于以权势要挟,貌似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予以定罪。这充分保护了性自主。

 

大陆刑法,对性犯罪、乃至性骚扰的规定太简单。譬如媒体报道的,男方上错床,女方误认为男伴而发生性关系的,不定罪。其实,如果这是男方的诈术呢?显然危害性与强奸一样大。又如,有女老师诱奸青春男学生的,也无罪可定。其实此亦利用权势发生关系,且可能毁掉学生一生,应予以制裁。以此可见,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定,尚有改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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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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