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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则大连交警被指安排死人顶包的新闻,传的沸沸扬扬。案情是,一轿车出事故,车上四人,一死三伤。第一次交通事故笔录,是一伤者驾驶,但第二次以后的笔录,则改为死者驾驶。又据死者母亲言,该伤者曾找她,要其儿子顶包,并许诺给予费用。后母亲不服,案发。该案,因证人都在,加上技术分析,是否存在顶包,完全可以查明的。

 

古往今来,顶包是一个常见违法行为,但奇怪的是,古代法律对此没有针对的规定。唐律疏议规定“知情藏匿”,相当于现代窝藏犯,并无顶包规定。难道木兰代父从军,程婴公孙忤臼的狸猫换太子,都不处罚?鄙人读书不多,未见顶包被罚记录,心生纳闷。台湾则有专门的顶替罪,其规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脱逃人或使之隐避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意图犯前项罪而顶替者,亦同。”显然,按台湾规定,窝藏可分为二,一种是消极的,只是藏匿,二是积极的,以他人顶替的方法,达到藏匿的目的,都定罪。

 

在大陆,对于顶包的处罚,通常是双罚,即对教唆顶包者定妨害作证罪,对于顶包者定包庇罪。所谓包庇罪,即做假证明也。但作假证明,并不能准确反映顶包的本质。顶包是人身的冒名顶替,顶替者除了身份外,所做的证明(譬如常见交通肇事的证言),是可以真实的。所以顶包罪有单独列罪的必要。

 

目前,在辽宁交警涉嫌的顶包案中,如果查实是交警与伤者驾驶员共同实施顶包计划的,则均涉嫌妨害作证罪,同时交警的行为使得伤者逃避刑事处罚,也涉嫌触犯了徇私枉法罪。从中,如有行贿、受贿行为,则又分别涉嫌行贿罪、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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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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