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保安在深圳世界之窗旅游区猥亵女网友。路过的大学生小涂出手相救,造成保安左小腿骨折。事后,保安被治安拘留5日,小涂因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被刑事拘留。案件曝光后,舆论汹汹,于是检察院认为小涂防卫过当,为过失致人轻伤,而将小涂无罪释放。
这个案子,截至目前,还是葫芦僧办葫芦案。试问,根据检察院的结论,小涂防卫过当,是过失侵权,还要赔偿保安的医疗费?其实,本案的关键是,对小涂行为的定性,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如果认定是正当防卫,则没有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如果认定是防卫过当,则既有刑事责任,也有民事责任。而检察院,对同一行为,一方面定性为故意的防卫过当,另一方面认定是过失伤人,自相矛盾,因为出手相救,显然是积极的作为,对可能的伤害,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必然是故意,而非过失。检察院之所以这么做,恐怕是要维护公安的面子,同时又不愿意伤害无辜,不惜曲解法律。
本案反映出的最大问题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窃以为,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并形成判例规则。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造成治安违法者轻伤的可予免责,对造成重伤的才追责。这样鼓励见义勇为,放手去干,同时又予以必要的约束,不至于轻下重手。总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要放宽,而不是严苛。可惜的是,司法惯例是,认定正当防卫少,认定防卫过当多,过于苛刻,导致旁观者不敢、不愿见义勇为。就如本案,不问防卫过程,只看伤害结果,导致真正见义勇为者也被刑事拘留,让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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