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野产异蛇,也出奇案。最近一则是离婚案。媒体报道的时间表是,2008年,周姓法官判决一离婚当事人准予离婚,房屋、土地归女方,债权债务以及女儿抚养权归男方。2011年7月,已调到执行庭的周姓法官,对男方强制执行20万。2012年周姓法官与该离婚女结婚。
此案曝光后,舆论剑指法官借断案“夺妻占财”。有罪推定,未免夸张,且婚姻自由,并非强制,难谓夺妻。真正该关注的是,该法官在办案中,是否公器私用,假公济私?以下两点须仔细核查:第一,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是否公平?初看,是不平衡,女方分的财产多,而孩子还是由男方抚养。需要进一步调查,多分韶峰,是否因婚姻过错原因?是一方过错,还是双方过错?以证据说话。第二点,执行案件是否公正?又向男方执行20万,据说是因为判给女方的土地中有第三人的财产,女方向第三人支付后,向男方追偿。此说是否真实,是否猫腻,亟需调查清楚。而周姓法官介入执行案件,显然违反回避原则,即使尚未登记结婚,但已与女方交往,存在利害关系,就该主动回避瓜田李下之嫌。唐律疏议规定有“事后受财”,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噫,事后受人,亦不可也。
日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回应称,该院已成立调查组彻查此事,涉事周姓法官已接受停职调查。调查理所当然,然而停职法官的法律依据又在哪?法院之乱,随处可见。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