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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贼房某,盗窃8次,但只判了6次,还有2次未被追究。房某不服,向媒体曝光,说还盗窃两官员家几十万元,没被认定,影响其“重大立功”。真是奇人奇案。对此,合肥警方回应称,由于主犯在逃,案件正在侦办中,案件侦结以后,会移送检察机关,再走一次司法程序。

 

警方的回应,逻辑有问题:其一、案子侦结与主犯在逃,没有必然关系。难道主犯抓不住,就不移送了吗?其二、共同犯罪有人在逃,警方又是何以确定在逃的就是主犯吗,而被抓的就是从犯呢?

 

事实上,对同案犯在逃的处理,早有规定。198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规定: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的,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对新查明的罪行进行起诉和判决。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办法,继续侦查,抓紧结案。由于同案犯在逃,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实的,或已查明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应予先行释放。

 

而唐朝的规定,更为完备。不但规定了同案犯在逃的处理,还规定在逃犯归案后,对与原审判结果要“多还少补”,即发现原判过轻的,要补加处罚,如果发现原判过重的,则要给予补偿,即以免除赋来补偿被错误执行的刑罚。这个是国家赔偿的萌芽。

 

唐律疏议第44条规定“诸共犯罪而有逃亡,见获者称亡者为首,更无证徒,则决其从罪;后获亡者,称前人为首,鞫问是实,还依首论,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其增减人罪,令有轻重者,亦从此律;若枉入人徒年者,即计庸,折除课役及赎直(每枉一年,折二年;虽不满年,役过五十日者,折一年。即当年无课役者,折来年。其有军役者,折役日)。其本应徒,已决杖、笞者,即以杖、笞赎直,准减徒年。——可见唐律实事求是,不枉不纵,而现代刑法,没有规定同案犯归案后,对原审的重审,可能是考虑到效率问题,毕竟翻案成本太高,且在押犯一般是推卸给在逃犯的,只会判轻不会判重。这样是便宜了在押犯。

 

综上,如盗窃两官员案已侦破,只是有同案犯在逃,是可以移送,一并起诉的。合肥警方应该依法办案,以避免有包庇被窃官员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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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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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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