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昆山中荣公司的轮毂抛光车间爆炸,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初步查明,是因粉尘浓度超标,遇到火源发生爆炸。而粉尘超标超标,是因没有配置独立的吸尘装置,除尘能力不足,以及没有按时清尘等。
本事件中存在三大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第一、 刑事责任。
(1)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入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昆山中荣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对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岗位人员,都要根据职责范围,予以追究责任。目前,昆山公安局已经刑事拘留董事长、总经理、经理三人。又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可见本事件涉及的量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2)政府安全监管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如果受贿,则两罪并罚。玩忽职守罪,是指对不安全的生产条件,没有监管到位,使事故得以发生。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两高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对未构成犯罪的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人的处罚。除了处罚直接责任人外,还应追究地方政府领导的领导责任,包括国务院下属相关部门的责任。正如专家所说的,虽然国家制定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但是粉尘标准的制定没有完全跟上发展要求,抛光行业还没有单独的标准,铝粉标准制定得也不够详细。这些标准的缺乏,使得基层监管难度大,客观上放纵了违法。
第三、民事责任。本事件中,员工在工作中死亡,系工伤,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基金以及企业,予以工伤赔偿,如果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由企业承担责任。如果爆炸伤及员工以外的人身或财产的,则根据《侵权责任法》,予以赔偿。本事件中伤亡多,赔偿巨大,不知企业能否赔足?在处理事故时,要注意控制企业的财产,防止转移。
本事件中,作为独立法人的昆山中荣是赔偿主体。可议的是,昆山中荣是某大型公司的指定供应商。如昆山中荣已列入该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则供应商也存在管理责任。把一个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现场验收为合格,客观上使得违法企业保持运行,此有悖于商业伦理,亦有共同侵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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