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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在微博上看了,上海第一中院对首例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审判的直播。很感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不但国内可以随处买到,而外国人干脆开公司,做起这个生意来。法律的滞后,可见一斑。

 

该案,公诉机关指控,20094月至20137月,汉弗莱(英国人)和虞英(美国人)利用摄连咨询(上海)公司,接受境内外客户委托,对多家公司或个人进行调查。两人按每条8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三人购买户籍信息、出入境记录、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等资料256条,制成调查报告,卖给客户获利,涉嫌触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从起诉书来看,辩护会激烈。因为:第一、基础事实,尚待查明。两被告人向3人购买个人信息,那么这3人手上的个人信息是哪来的?是公安、电信的工作人员泄露吗?还是其他渠道,譬如委托律师调取的?这些,起诉书都没有交代。而根据刑法规定,“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故如果不能查清信息泄露源头,则起诉有缺陷,难以对信息的来源排除合理怀疑。第二、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收集多少条信息,收集怎样的信息,造成怎样的后果,才是情节严重呢?窃以为,首先要确定个人信息的范围,譬如户籍、电信、医疗、财务、性取向、教育等,其次要根据信息的数量、质量,来综合判断,要考量这些信息,是否足以损害被收集人的权益。而目前相关的法律与司法解释都阙如。希望通过对本案,能推进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并完善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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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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