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处“东方创投”公司两位负责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是国内P2P入罪第一案。
该案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检方指控,东方创投是一家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点直接涉及到p2p存在的法律界限。p2P的本质,就是吸金中介。如果通过平台吸收公众存款是犯罪,那么如何合法吸收资金才不是犯罪?其二、本案中存在违规操作,从报道来看,被告人获取公众存款后,并非用于网贷,而是投资房地产,且以投资的房地产作为担保,再次获取资金。显然,这已违背p2P只是作为中介的本意,而是非法集资了。
P2P方兴未艾,但金融监管以及法律规定一直滞后,导致目前的灰色经营。而平常不监管,出事就出重手的“不教而诛”方式要不得,只会让市场手无所措。其实,在法律上,p2p的本质是民间借贷,是通过一个平台,给借贷双方更多的选择。其中,存在金融法律问题,即资金的进出必须服从监管,以免扰乱金融秩序。所以,从刑法的谦抑性而言,首先要做的是金融监管,譬如明确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性质,主体资格,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等。对监管后还违规,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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