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报道:何某在水库戏水游玩,看见一名女子站在浮台边,便想开个玩笑,突然走过去抱着女子的腰一起跳入水中,不料这名女子不会游泳,待找到时女子已溺亡。事后,何某赔偿了500万澳元。增城市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开玩笑推人落水或者抱人跳水死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出现死亡并非所愿,而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行为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窃以为,该司法认定过于拘泥理论,有商榷之处。
唐律疏议第338条规定“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虽和,以刃,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即无官应赎而犯者,依过失法收赎。其不和同,从斗杀伤法。【疏】议曰:「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因而杀伤人,虽则以力共戏,终须至死和同,不相瞋恨而致死者。——即开玩笑致人死的,是戏杀,被害人死时还不恨加害人,但是在高处、危险地方、水中戏杀的,处罚要重。如果只是一方在开玩笑,另一方不同意的,按斗杀伤处罚。故本案,根据唐律,何某抱人跳水时,如果对方是不同意的,是斗杀伤处罚,如果对方是同意的,则是戏杀处罚,还可以赎铜论处。
该条唐律给现代刑法最大的启示是,判断被告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时,除了当事人的辩解,还要参照其行为来综合认定。譬如本案,如果被告人何某是征求被害人同意后,抱人跳水的,属于过失,如果没有征求被害人的意见或虽征求但不同意的,而直接抱人跳水,是放任死亡后果,应定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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