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南昌一名黑车司机载了三位女大学生,一路称“要把她们卖到妓院”、“拐到村里当儿媳”,车拐进一条村间小道时,一女生要求停车,司机因在打电话(电话中也提到女学生、妓院、拐卖等)未停车。惊慌之下,该女大学生跳车摔成重伤。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将司机刑事拘留。但检察院称“司机的玩笑行为和重伤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故”,未批准逮捕。
这个案子,很沉重。首先,司机所谓的“玩笑”,在那特定的情况下,是具有巨大的伤害力的,很容易让人信以为真,并作出过度反应。本案中,司机的过错是明显的,只是一般不会引起跳车的后果,所以难谓过失犯罪。但属于民事侵权,司机应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这种恶意的“玩笑”,使得受害人充满恐惧,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应认定为“恐吓”行为。台湾刑法有恐吓危害安全罪,规定“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三百元以下罚金”。就本案而言,女生跳车,实际是被恐吓所致,是恐吓的结果。遗憾的是,大陆刑法没有恐吓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定罪。只能以后修改刑法时,考虑设立该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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