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行政庭庭长赵大光解释,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按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上下班途中”,都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该规定,职工支持,因为多了一份保障;老板担忧,因为多了一份负担;政府拍手,因为不需要出钱,就解决了一部分维稳。在法理上,工伤的本意,是为企业的利益,在劳动时间劳动地点上发生的事故,上下班是工作的必要部分,与工作有直接联系,故扩展工伤到上下班途中。因而“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运输途中”为宜,而把与工作不相干的事也认定为工伤,会把社会责任转化为企业责任。
最高法院的规定,逻辑不严谨。下班买菜出事故也为工伤,那么上下班接送孩子途中呢?去医院探望亲人途中呢?这些也是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而且比买菜还重要啊,但与工作有关吗?当然,司法解释也不能要求,每个人下班必须直接回家,途中不能办事,这个不符合习惯,也不符合人性。那么该如何科学定义这个标准呢?尚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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