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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南昌一大学,强制新生在指定点买床上用品。为此,学校在《报道须知》上写明“校园内非报到点销售的学生床上用品均为违规产品,未经检查不得进入宿舍,不合格的产品一律没收”甚至打开新生行李来检查。此做法,甚为霸道,大学为了点经济效益,斯文扫地。而强制消费,也违反了多个法律,必须查处。至于没收,更是无据。

 

对学校来说,利用权力,指定买卖,肥了一家,侵犯了其他商户的平等竞争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学生来说,被强制消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消费自主权,即“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指定买卖过错中,如有威胁等手段,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种欺行霸市,在古代是犯罪行为。唐律疏议第421条规定“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若参市(谓人有所卖买,在傍高下其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即强迫买卖,独占利益,以及垄断物价,贱货高价,或者扰乱买卖,企图获利的,处杖打八十,得利的按窃盗罪计赃。

 

值得深思的是,为啥这么一个众所不齿的违法行为,堂而皇之出现在象牙塔?利欲熏心也。如此校风,让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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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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