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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奇,警察是如何进入《白鹿原》导演王某“工作室”出抓嫖的?是破门而入,还是持检查证而入,还是装查水表而入?兹事体大,涉及执法的正当性。媒体对嫖娼现场说法不一,一种说法是在王某的工作室,另一种说法是在某小区单元楼。其实,这个字斟句酌的用语,是大有玄机的,因为法律对于工作场所以及公民住所是区别对待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按照这个规定,如果是“工作室”,则警察可以当场检查,但如果是“公民住所”,则必须要检查证明文件,无证检查是违法的。

 

再来看公安的内部规定。《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注意到,该条隐去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检查文件的规定。这个隐去为无效的。反过来也说明,公安内部也高度重视检查证问题,但遗憾的是,在操作上没有认真遵守法律,而是选择回避。

 

窃以为,卖淫嫖娼要打击,但程序要正当。如果没有检查证,而闯入公民住所抓嫖,显然有悖正当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这样做的目的,是促使执法正当,另一面也是保护公民住宅的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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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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