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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同性强奸,即鸡奸,是一个严重维护社会的行为。不仅侵犯身体,而且伤害人格尊严,还容易传播艾滋病等疾病。所以亟需修改刑法,扩大“强奸”的定义,把同性强奸列入犯罪。

 

网上男性同性强奸的案子不少,但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处罚不了了之。最近一则消息是,912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名男子性侵。派出所抓捕嫌犯后,碍于同性性侵尚属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放行。司法实务中,对这类行为,很难处理。据报道,2011年,某男“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一案,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但该案,是因造成轻伤,而得以故意伤害罪处罚,如未轻伤,还是不能追究,故不能成为指导案例。有律师认为,应该以侮辱罪追究。然侮辱一般是人格侵害,而同性强奸还有身体伤害,以侮辱罪追究,处罚是化重为轻,且法理上牵强。

 

事实上,1979年我国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是处罚鸡奸的,但1997年修改刑法后取消,导致了法律漏洞。19841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确定的流氓罪范围,包括“鸡奸幼童的;强行鸡奸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鸡奸,情节严重的。”但1997年修法,流氓罪被分解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淫乱、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四个罪,漏了鸡奸。而海峡对岸的台湾刑法,其规定强制性交罪、强制猥亵罪,被害人都是包括男女的,而不同于大陆强奸罪只保护女性权利。

 

当前,同性恋的问题突出,且艾滋病通过同性传播泛滥,此时保护男性权利,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迫在眉睫。修改刑法,扩展男性同性侵害为强奸罪,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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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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