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台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涉案落马,空出一个位置。吏部拟安排一县委书记,担任该职。岂料公示后,舆论哗然,理由是该人选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且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法条,本来也就滑稽了。初任的法官,要严格考试,而院长不需要,可以奉送法官资格。但即便如此,该县官也未符合规定,因为“具备法官条件”之一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且从事过法律工作”。而该县官非法律专业,虽然在国安局(警察)工作过,但难谓从事法律工作(法律工作,一般理解为办案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仲裁员、公证员等)。
舆论的呼声,让人欣慰,要让专业人士担任法院院长,以保障审判质量,至关重要。想想,中院是可以判死刑的,让一个不懂法律,不会判案子的人来参与死刑讨论,是何等的不放心。在古代,县官是行政、司法合一,是有审判权的,但即便如此,县官审案也是需要幕师协助的(如刑名师爷),可见司法的专业性自古有之。到了现代社会,司法更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社会的期待很高,需要德才兼备、精通法律的人担任法院院长。所以本次的任命,吏部应当慎重。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