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就好像一张天网,人们在下面野蛮生长,而天网随时从天而降。这张网,修修补补,已经多次。1979年立法,1997大修后,到目前已有8个修正案。最近在讨论的是第9个刑法修正案。媒体报道说,准备设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感情投资问题。有专家透露,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
立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罪名,是个笑话。在立法技术上也是床上叠床。其一、名不正,言不顺。收受礼金,本质是受贿行为,大额的、长期性的礼物,就是化整为零的行贿。故专门设立收受礼金罪,而否认是受贿,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阿二不曾偷。其二、完善受贿罪的修改,即可解决这问题。目前刑法规定的受贿罪要件,是收钱办事,有巨大的立法缺陷,导致收钱没办事或者查不到办事的,成为漏网之鱼。历史上、国外、台湾地区对受贿都是成熟的清晰的“两分法”规定,即受贿分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两种,前者重罪、后者轻罪,所谓感情投资,就是受财不枉法,虽然没有枉法,但侵犯了公务廉洁性,也是受贿。所以刑法修改受贿罪即可,并参照香港礼金的金额限制,譬如规定每次价值500元以下的认为是礼尚往来,500元以上为行贿受贿。不必另设罪名,混淆受贿罪逻辑。
不仅如此,刑法中习以为常的立功制度也要反思。如果说,被告人抓住同案犯,算得上广义上的自首,可以从轻减轻,但被告检举一个毫不相干的人,可以开脱其罪刑,则是毫无逻辑,现实中假立功不少,更有城府深者,为以后可能的犯罪而准备立功,真是一个怪胎制度,而其立法思维是源于告密与斗争论。所以要开门立法,集思广益,而不要闭门造车,出门不合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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