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季布一诺,价值千金,何况是白纸黑字的承诺书呢?所以,婚姻中出轨赔偿承诺是有效的。在法律上,承诺书是内部约定,如果没有侵犯第三人的利益,也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是合法的。只是,具体判决时,法院可以根据财产情况予以调整,以符合公平,譬如出轨者家财万贯的,可以直接判赔偿500万,如果出轨者是穷小子,该承诺本来就是画饼充饥的忽悠,则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违约金调整规定,确定适当金额。
最近一则报道,是江苏滨海法院审理的韩某离婚纠纷案。该案中,韩某对周某写下承诺书“我,韩某,保证一生一世只爱周某一个人,绝不移情别恋。如果周某嫁给了我,我将全力挣钱养家,婚后所有的钱都给老婆,如我出轨,净身出户,赔偿500万给周某。”但婚后,韩某出轨,并生子。女方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周某获得70%的财产,韩某另外赔偿周某80万。可惜是调解,并非判决,难以作为判例,但是调解的结果,也是贯彻了忠诚承诺有效的原则。
本案,周某有先见之明,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但毕竟财产维系不了婚姻关系,最后是落花流水春去也,只剩赔偿对空床。而法院根据《婚姻法》第19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之规定,认为该承诺是财产约定,也可商榷。财产约定一般是静态的约定,而本案是对出轨的惩罚,该属于过错赔偿约定。《婚姻法》第46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法定赔偿,范围太小,未能囊括“吸毒、赌博、出轨”等情形。司法实务中就“出轨”是否“同居”也争议不休。其实两者略有区别,同居是稳定的出轨,而出轨还有偶尔型的,所以承诺书也是对该法条的补充,属于约定赔偿,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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