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东方卫视》关于厦大博导吴某与女学生开房的节目。当事女学生在电话连线中诉说被侵犯,还有第三方的指证性骚扰,应该是有勇气的,但毕竟还是一面之词,事情真相,因当事博导的缺席没有定论。而厦大工作人员更是闭口不谈,接到主持人电话后,就借口挂掉了。
其实,厦大博导事件,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法律有两个层次,第一个是性骚扰,利用职务之便骚扰女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个层次是犯罪。根据目前的刑法,开房时女学生没有放抗,是不能定强奸罪的。但,在这种有学业前途利害关系相迫的情况下,有不情愿的成分在也是自然的。此时,法律是否要出手管管呢?强奸罪不构成,是否可以立法治罪呢?台湾的刑法可资参考。其第228条规定“利用权势性交猥亵罪”:“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医务、公务、业务或其他相关受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法律,完全可以将那些利用潜规则占便宜者绳之以法,而且也较完整保障了被害人的权利。简单地说,性自由,必须处在完全自主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有利害关系之相迫,则法律就予以惩罚。当然,感情是复杂的,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女方主动以身体换取利益,一旦利益不成,则反告男方的情形。如何区别是否利用权势胁迫,还要看个案的证据。但是,惩罚利用权势的诱奸,也是有助澄化社会风气,以及保护性自由的。以后修改刑法时,可考虑之。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