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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10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共计47条。草案现实性强,治民猛,治吏宽,所谓之宽猛相济乎?对民,修改、增加了诸多妨害社会管理的罪名,其中涉及律师的有三罪(虚假诉讼,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对吏,则取消贪污受贿的金额,改为情节认定,有变相改变数额之虞。而之前热议的、拟增设的“收受礼金罪”,不知何故,未进草案。草案迄今未正式公布,兹汇总媒体报道的信息,予以简评。鉴于刑法的专业性,具体条文不再列出,而是举其大意。

 

一、取消九个死刑罪名。减少死刑,是大势所趋,这是进步。因为刑法的威慑力,在于不可避免性,而非严酷性。但是强迫、组织卖淫社会影响恶劣,是否取消,可进一步斟酌。

 

二、删除贪污受贿的定罪数额,改为情节犯。这是参照走私罪的修改,在立法技术上是一个进步,便于司法操作。但本次修改后,是否会同时上涨贪污受贿的数额,从而减轻对贪腐的处罚力度?拭目以待。

 

三、加大对行贿人员的惩罚力度。对行贿人“犯罪较轻,检举揭发行为其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免于处罚。换言之,一般的行贿人,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此固然有利于打击行贿,但是否会因此导致行贿人沉默,从而影响受贿的侦破呢?此长彼消,未尝不可。

 

四、收买妇女儿童一律属于犯罪。此条,打击收买人。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还规定监护人、看护人不得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保护了弱势群体,但遗憾虐童罪,没有单独立法。

 

五、扩大猥亵罪范围,对象不在限定为女性。男性也受保护,这是进步,但是相关的强奸罪,还是限定于保护女性,造成逻辑上,猥亵男性定罪,而鸡奸男性却不定罪的谬论。

 

六、加大惩罚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力度。这是形势犯,与国内的环境息息相关。

 

七、将多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入罪。修改危险驾驶罪、抢夺罪,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罪,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入罪,将多次扰乱国家工作机关秩序经处罚仍不改正入罪。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以及不听法庭制止、虚假诉讼入罪。

 

以上罪名中,多次扰乱国家机关秩序,俨然针对上访聚集,而司法人员及法庭的罪名,则针对律师,尤其是死磕律师。这要慎重,因为公民有上访的权利,而绝大多数律师是尊重法庭的,少数对立事件,往往也是司法人员违法在先。如今不追究违法的司法人员,却把板子打向律师,无济于维护法律共同体,且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嫌。纵观全世界,针对律师的罪名,刑法已有独一无二的第306条律师伪证罪,再加上这次的几条,恐怕是世界之最了,何以堪?

 

八、代考属于犯罪。这主要是针对考试作弊,建议先出台相关的考试法,在考试法中规定处罚后,与刑法配套实施,否则会出现考试法不罚,而刑法处罚的不协调现象。

 

九、扩大使用假证件犯罪。这个是实名制管理社会的具体体现。将证件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将买卖证件、使用变造证据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修改了伪造、变造身份证罪的规定。

 

十、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等在网上传播入罪。本次修法,加强网络管理很明显,但是也要平衡言论发表,要严格区分误报、错报等主观上无犯意的行为。之前,司法解释对网络犯罪的500转以及寻衅滋事定罪,牵强附会,逻辑不通,建议本次修法时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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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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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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