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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的产生,一般归咎于刑讯逼供,或者公安迫于命案必破的政绩压力。其实,这是表面现象,深层原因则是刑事司法本身亦有缺陷。目前的司法是“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换言之,是侦查为中心,侦查定了案件就基本定了,检察院只是修修补补,而法院大抵是背书。这使得审判流于形式,普遍出现证人不出庭,而法庭对着笔录审理的现象。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又是最弱,导致当事人缺乏必要的防御权,只能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于是冤案就很容易产生了。所以,司法改革,必须改革公检法的结构设计,要以审判为中心,证人必须出庭,要从审笔录转到审人。法律应该赋予律师在场权,在司法人员讯问被告人时,律师有权在场。这样的制度设计,才能使公检法起到互相配合且制约的作用,同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实质辩护权,能最大限度避免冤案的产生。

 

再看呼格吉勒图案。19964月,呼格吉勒图与工友休息时,听到女厕内有呼救,遂去施救,赶到时,女子已遭强奸后扼颈身亡。随后报案,却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之后,其父母常年上访,而办案人员被嘉奖升迁。2005年“杀人恶魔”赵志红落网,交代其是该案凶手,指认了作案现场,并向检察机关写了“偿命申请”。此案,光从时间上来看,审判就是形式。“侦破”即等于宣判死刑了。而侦查错了,起诉与审判跟着错。在当时的侦查阶段,律师也只能提供法律咨询等,辩护权极弱,不同于现在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是辩护人。在那种情况下,加上相关司法人员的严重渎职,造成一误(侦查)、再误(检察)、三误(法院),最终酿成冤杀。而要平反冤案,去困难重重,因为以前的办案人员是阻力,其他人员也没有平反的动机。其实,在法律上,平反该冤案是没有任何障碍的。因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即使不能百分之百确认赵志红是凶手,呼格吉勒图案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了,法院完全可以重启审判,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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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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