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时,有委员提出“毒驾”“盲驾”,也作为危险驾驶罪的情形。窃以为,毒驾应当入刑,因为毒驾会产生幻觉,其驾车的危险性甚至比醉驾还高,举轻以明重,毒驾应该受到刑事制裁。至于盲驾,如开车时玩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容易分神,确实容易出事故。前段时间的新闻中,几起事故,都是因为看手机引起的,因此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无可置疑的,交通法规也规定开车不能玩手机,问题是是否有必要升格到刑事犯罪?我自己作为乘客,坐出租车或者高速大巴时,看到司机掏出手机,也常常是心惊胆寒,但如果入刑,却又感觉重了点,主要基于如下考虑:1 开车看手机,有时候看的导航等必要信息,不能一概认定为分心。2 开车看手机,已有交通法规处罚,如果发生事故,也是承担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民事赔偿,法律上已有责任规定。3 开车看手机,太普遍了,如果不能从技术上解决这个问题,而只是法律上硬性入刑,立法了也未必能有效施行。4 开车看手机入刑,相当于等同醉驾、毒驾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言过其实了,毕竟与醉驾、毒驾发生的事故率与严重性不能同日而语的。鉴于以上几点,我认为可以提高对开车玩手机的惩罚程度,譬如予以治安拘留,但是不必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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