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恶犬伤人事件,今天浙江象山影视城发生一起马伤人事件。媒体报道,当时正在象山影视城内拍摄的某剧组一匹马,因受惊吓扯起马桩,并拖着马桩翻过土墩,冲撞踩踏游客。造成12人受伤,其中2人伤势较重,1人死亡。
从民事赔偿角度而言,马的主人或者雇主要赔偿无疑。《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有疑问的是,马的管理人是否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唐律疏议规定,马惊骇,而杀伤人的,比照过失犯罪减二等处理。其第392条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即,在闹市中,无故走车马杀伤人的,是故意犯罪,按斗杀伤减一等处罚。如果私要急而走车马,因有杀伤人者,并依过失收赎之法。因惊骇,力不能制,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听赎,其铜各入被伤杀家。可见惊骇过失杀伤人,处罚不重。
但是,我国刑法中,对于动物杀伤人并没有规定。刑法的过失犯罪,一般是指当事人自己的行为直接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对于因管理动物不善,造成动物伤害他人的间接过失,是否定罪,尚有争议。可见,刑法有漏洞,应该填补。对于恶犬杀人、马惊伤人人的行为,如果管理人有重大过错的,应当定过失杀人罪。如果是一般过错,或者不能预见原因引起的杀伤事件,则是承担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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