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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启动再审。疑惑的却是书面审理,而非开庭审理,为何?查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84条规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此条规定是“可以不开庭审理”,而非“应当不开庭审理”。如果这样影响大案子都不开庭,那么还有什么案子开庭呢?司法机关有把“可以不开庭”曲解为“应当不开庭”之嫌。

 

书面审理是指,对原审的证据、事实无异议,而进行法律审(参见刑诉法第223条对二审书面审理的规定)。对于法律争议,不开庭审理是可以的,但本案的再审,是基于真凶出现,而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杀人证据不足,是个事实问题。如果不开庭,那么对于真凶供述的证据,又如何质证,如何认证呢?家属以及代理律师的意见,又如何得到充分表达呢?呜呼,冤杀一个人容易,纠正一个冤案难,即使在强大舆论下的纠正,也还要遮掩暗箱进行。难道是想保守刑讯逼供、草菅人命、官官相护的秘密?呜呼,如此司法,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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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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