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一女商人,与安徽省人大代表支某有经济纠纷,于是多次电话、短信(4条)联系,被治安拘留五天,理由是干扰了支某正常生活。此处罚大有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换言之,打电话、发短息必须是恶意,且程度与淫秽、侮辱、恐吓相当的,才予处罚,如果是催要债务,且才四条短消息,显然是没有社会危害性,不能处罚。此其一也。
日常使用手机中,骚扰电话、短消息很多,譬如房产中介、保险公司,甚至包括电信公司想骚扰,但却从没听说公安去处罚过,更不必说拘留了。此次是因为对象是省人大代表,而选择性执法?此其二。
再退一步。在法理上,选择性执法,对于被处罚人来说并不公平,因为同样的事情,其他人并没有追究,唯独其倒霉被追究。因此,不应该从重处罚,而该从轻处罚,即罚款即可,不必拘留。此其三也。
是故,本案给人的感觉是,有权任性,执法为贵人。而从法律技术层面上来说,则是公安处罚权力太大,没有第三方的监督,有权任性得起。因此,建议以后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要由法院来决定,被处罚人可以请律师辩护,如此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权力才能被监督,任性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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