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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头金的法律,也是狗血的法律。有个新疆牧民,在阿勒泰捡到一块很大的狗头金(含金石头),价值巨大,于是政府就派联合调查组上门了,准备要回去。某些法律人,也搬着法条说,这个属于国家的。咦,捡到一个石头而已,如果是普通石头,就可以拿回家,不是普通石头,为啥不能呢?难道法律天生是与民争利的?我认为,如果这个狗头金,不是牧民自己地下挖出,而是在旷野中捡到的,则根据先占原则,属于牧民,国家无权过问。

 

先看法律。即使法律很霸道,国家也不能取走狗头金。理由如下:一、狗头金,非矿藏。《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这里的矿藏,应是指规模性采矿,而非一二块裸露在野的矿物。二、狗头金,非文物。《文物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文物是指带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之物,狗头金只是一块值钱的石头而已,并无文献价值。三、狗头金,非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物权法》 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其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但狗头金,是自然物,显然非人所遗失,裸露在旷野,一见即知,也非埋藏、隐藏之物。综上可知,现有的法律,均不能调整狗头金的归属。

 

根据民法,没有法律规定的适用习惯,没有习惯的适用法理。根据习惯,狗头金属于捡到者,而根据法理,即物权的先占原则,对于无主物,属于先捡到者,使得物有所属物尽其用也。虽然,《物权法》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先占是客观纯在的,也符合生活常识,譬如对于抛弃物、野兽尸体的取得等,故本案可以根据法理,确定狗头金为牧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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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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