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是吃苦职业,譬如每天都要学习新法律,以不落伍。最近,最高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更是洋洋洒洒,是史上条文最多的解释,看的你眼花缭乱。里面既有新规定,又有破陈规,非学不可,否则如以经验办案,必定悲催。然而在学习获取知识的同时,疑窦亦生。
其一、该解释的性质,是立法,还是解释,或兼而有之?所谓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有疑义者予以澄清,但该司法解释,很多规定是新创的,并无前置法条,譬如不准撤诉、传当事人到庭询问等规定,显然都是立法性质。民诉法一共284条,而司法解释有552条,头重脚轻,本木倒置,由此可见立法之不堪,而司法是实权,立法解释更是虚置,这不符合法律本意也,但是立法机关无能力立出细致可操作的法律(譬如唐律疏议之类),而社会又有需要,于是司法机关就越俎代庖上了。呜呼,此乃法律之不幸,非最高法院之病也。
第二、司法解释的形成程序,是闭门造车。既然司法解释这么重要,为何不向社会公布,征询意见?该解释“历时两年,先后经过全面论证、专题论证,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送请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高检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的意见,下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先后召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共计150余次。”以上征求的都是官意,那么民意呢,当事人与律师的意见呢?显然,没有律师与当事人的参与,所制作的司法解释必然是倾向部门利益,而缺乏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更有许多办案细节,非官意思虑所及,而被忽略矣。
其三、司法解释的内容,冗长重复不少。对于该解释,最高法院自豪感,溢于言表。然而细查之,冗言重复比比,为了保持“完整性”,很多章节的内容照袭民诉法,何必呢?最有意思的是,对“督促程序”一本正经予以解释,而该程序在司法实务中基本没有人去用,是死制度。由此可见政绩之心,亦可见水准不过尔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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