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清丰县大学生孟瑞鹏救人溺亡事件,一波三折。孟看见两儿童落水,跳湖施救,但儿童父母担心承担赔偿,而教唆儿童撒谎,最终因目击证人出现,以及良心醒悟,还原了救人真相。呜呼,不良风气之下,好人难当,就如网友所言:“孟瑞鹏救起孩子的生命,家长又亲手淹死了孩子的灵魂。”以上是道德问题,兹论法律问题。
在法理上,救人是见义勇为,是做好事,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台湾民法典规定更为细致。其第172条规定“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其管理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之。”第176条规定“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或负担债务,或受损害时,得请求本人偿还其费用及自支出时起之利息,或清偿其所负担之债务,或赔偿其损害。”总之,做好事有费用,但好事要做到底,好心办坏事的要赔偿。
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大陆进一步作了规定。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本事件中,见义勇为牺牲的大学生家属,是可以要求儿童家长适当补偿的,但这个不是赔偿,而且补偿金额也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通常要考虑受益范围以及受益人的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作为受益人不必过于担心金额多少,何况适当感谢也是应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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