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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两会,将修改《立法法》,确立“税收法定”与“地方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以规范政府权力。这是进步。但是该法,没有涉及审查具有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是一大漏洞。众所周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经常僭越立法。前段时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一共552条,相当于一部“小法律”,内容不仅是对民诉法的修补,更有很多新的带有立法性质的规定,譬如网络案件的管辖等。再如,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两高各有解释,条文远超过刑诉法条文,内容也多有突破,譬如规定撤诉等。民诉法、刑诉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尚且被解释的如此,何况其他?!此类司法解释,不仅侵犯了立法权,而且往往利益部门化,忽视对当事人以及律师权利的保障。故《立法法》应当明确禁止、限制之,对于违法的司法解释予以审查认定。

 

法律人都知道,立法技术相当重要,解释也不可避免,譬如一部《唐律疏议》,立法与解释一体,可操作性很强。现在的问题是,立法太疏漏,导致没有司法解释,难以施行,而一旦大量的司法解释出现,则僭越立法势必难免。所以,根本上,还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把司法解释中合理东西包涵到法条中去。其次,司法解释者要尽量不越界。从解释学角度来说,绝对不越界是不可能,《谷梁传》《公羊传》《左传》解释《春秋》也是另有发挥,《唐律疏议》中的疏、议也有超越法条,填补空白的,但总体上是符合法条的,即解释只是辅助与补充,而不是另起炉灶的立法。司法解释也应如此,要恪守本分,不随意突破法条,否则会失去解释意义,成为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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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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