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垃圾广告遍地。楼下的邮箱,每周都被各种小广告塞的满满。楼道上、电梯中、甚至家门口都被贴上小广告。垃圾电子邮件更不必说了,简直以轰炸来形容。广告主猖狂之极,严重骚扰了他人的生活安宁。在这种背景下,2015年4与24日,全国人常委会修改了《广告法》,制止小广告的骚扰,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仔细读之,却觉得意犹未尽,力度不够。
新《广告法》第43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63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个法条,规定了罚则,但操作起来还是颇为棘手,因为广告主是游击战术,塞了广告就跑,被抓概率不高,处罚也不重,其次“有关部门”还得有立法解释,譬如工商、工信、市容、环保的职能要明确。
制止垃圾广告,涉及多个法律层面。第一、首先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源头上制止个人信息的泄露,让广告主无处可发。不仅规定泄露个人信息要罚款,严重的还要定罪,这样才能保障个人隐私。第二、民法上,垃圾广告骚扰他人,是侵权行为,但赔偿金额难以计算,法律可以直接规定在法定赔偿金,譬如一定金额下予以赔偿。第三、考虑修改刑法,对发送小广告严重的行为,予以定罪,譬如乱贴广告,影响市容的,以破坏市容罪处罚,譬如乱放短息、电子邮件给个人的,轻则予以治安处罚,重则定非法经营罪或者侵犯他人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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