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成都一女子两次驾车变道,险些造成事故。被别车的张某遂逼停女子,将其拖出车外暴打成脑震荡。事后,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而女子则被网络人肉,其个人信息包括开房记录被公之于众。
这本是一件交通违规事件,以暴制暴发成为刑事案件,还不断发酵成网络侵犯隐私案件。整个过程中,双方没有用法律解决,“私力”救助闹成一团糟,最后事情没有解决,双方受损扩大,无序纠缠迄今无解,颇为遗憾。法律的作用,即定纷止争,哪怕是鸡毛蒜皮的事情,都该有一个公正的说法,从而保持一个非暴力的文明理性社会秩序。
就本案而言,法律关系还是清晰的。第一、男子殴打他人涉嫌犯罪,在该过程中,被害人亦有过错,应酌情从轻处罚。换言之,即便女子过错在先,男子也不能使用暴力,法律制裁施暴者。唯有争议的是,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罪。按,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公共场所随意打人,寻求刺激的无事找事,而后者一般“事出有因”,针对特定对象的伤害。本案有别车纠纷在先,并非无事生非,故涉嫌故意伤害。第二、人肉他人涉嫌隐私权。目前,大陆法律对人肉没有专门规定,但在法理上,个人信息与隐私属于一般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不应被侵犯(因为公共利益除外),台湾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如是规定的。本案中,两私人纠纷,并没有影响公共利益,故人肉没有法律依据。
当然,法治社会的形成,不仅仅公民有法律意识,更要有一套成熟的法律运作系统。譬如本案,发现别车后,如果报警,会得到及时解决吗?这也是一个疑问,很有可能警察认为尚未发生交通事故就不处理了。故要防止私力,法律渠道首先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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