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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最高法院、司法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深表遗憾。文件的核心是两个:其一弥补法官数量的不足,因为司法改革后,法官数额大为减少,而案件有增无减,于是拟以陪审员的名义,增加审判力量。其二、让陪审员来分担审判的风险。《办法》第2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并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即让陪审员来认定事实,从而降低法官因认定事实被责难的程度。要之,文件的出发点是法院的部门利益,而非案件的公正审判。

 

众所周知,陪审员制度的核心价值,是以普通人的思维来判断案件,使得案件的结果符合社会日常经验,以防止所谓司法精英专权,避免判出各种离谱、不近人情的判决。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随机选择普通人作为陪审员。但是《办法》却圈定了一小部分自己人作为陪审员,并予以任命。噫,这岂非不是在任命半个法官?试看《办法》第六条:“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选民或者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本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第七条“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以适当方式听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意见。”第八条“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从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名单中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院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可见,圈定陪审员,是以配合法官作业而已,既受审查又是任命,备受制约,何能自由表达一个普通人对案件的看法?大抵是随波逐流而已。建议扩大陪审员的选择范围,随机选择,且让律师参与选择,以真正选出普通人作为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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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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