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媒体梳理出五大看点:一是为恐怖活动培训出钱、出力均系犯罪,二是校车、客车超员超速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三是对收买被拐卖儿童拟不免除刑罚,四是“医闹”如情节严重则将入罪,五是加大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以上,确是亮点,但不知何故,对社会更关心的贪污、受贿犯罪条文的修改,却没有报道。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而现有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是: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比较可知:第一、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代替了五千、五万、十万,而且量刑顺序、刑期长短也发生了相应变化,略为变轻。第二、增加了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规定。因而,总体上对贪污、受贿的处罚在从宽。若最高法院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确定,比现有的金额高,则是变相提高了入罪门槛,是在审以及潜在贪官的福音乎?
对于贪污、受贿罪的追诉金额(刑法第386条规定,受贿根据贪污规定处罚),是否要提高,学术界一直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犯罪的各种金额都在提高,譬如盗窃、诈骗、敲诈罪金额都提高了,唯有贪污、受贿不变,不符合普遍性原则,故建议也提高,并参照走私罪的立法,删除具体金额,改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弹性立法。另一种意见认为,贪污、受贿的金额不应提高,有腐必抓。提高金额,是对贪官的宽待,等于容忍小贪官,且有的国家与地区,对于礼金的金额(超过礼金的为犯罪),也没有变动过。我的意见则是,修改此刑法重要条款,要听听民意,有无必要,再做决定不迟。其次,建议对受贿罪的结构做出科学规定,即参照唐律疏议,分为受赃枉法、受赃不枉法两种,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收钱,就是受贿,收钱没办事的是轻罪,收钱办事的是重罪。如此立法,一方面解决现在刑法受贿罪“收钱办事”的片面表述问题,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收受礼金罪”等床上叠床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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