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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记者刘某,因报道王林案,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指控非法获取王林案的侦查卷宗)而被刑事拘留。现在回想起来,其报道的“王林手令”之类即是指控内容。除刘伟外,还有王林前妻、秘书以及其他人员因该罪被刑事追究。但记者身份特殊,其获罪有疑焉。

第一,要区分有意、还是无意获得国家秘密

通常,记者采访过程中,会接触到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材料,有的材料可能是国家秘密文件。如果记者只是无意中取得该秘密文件,并无故意获取的动机,不构成犯罪(但也有了保密义务。要阅后即焚,不能作为其他任何用途)。或者记者有意去获取但不知是国家秘密的材料,主观上是过失,也不构成本罪。只有千方百计去获取明知是国家秘密的材料,才构成本罪。就本案而言,侦查卷宗是国家秘密,这个应该是众所周知的,关键是记者获取时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当时见到材料时,是否知道该材料来自侦查卷宗。

第二,要区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与泄露国家秘密

一般而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目的在于利用该秘密,有可能泄露该秘密,也可能不泄露。显然如果泄露机密,社会危害性更大,故“泄露”行为吸收“获取”行为,只指控泄露国家秘密一罪。就本案而言,记者将材料用于报道,显然是“泄露”,且记者采访,是执行报社任务的职务行为,其“获取”与“泄露”应归责于报社,那么为何不追究报社责任,反而只抓记者?在法律上,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罪,没有单位犯罪,但是根据立法解释,还是要追究的。立法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侦查卷宗也不全是国家秘密,要具体区分

一般而言,侦查阶段的侦查卷宗是国家秘密,因为侦查是不公开进行,一旦泄密,会影响破案,但是侦查卷宗内文件很多,有的是程序性文件,有的是实体性文件,而实体性文件,又可区分为关键性、非关键性文件。对于程序性文件,譬如拘留、逮捕内部文件,因为罪名与日期,已经告知家属,非秘密文件。对于关键性文件与非关键性文件,则要看对案件所起的作用,其价值是不同的,如果该材料对案件没有大作用甚至没有作用的,则获取此类文件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此类文件对办案影响大的,则社会危害性大,获取则构成犯罪。另外,关于国家秘密的认定,法律上也有瑕疵。因为规定秘密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已废止了,而公安部与保密局关于认定侦查卷宗为国家秘密的文件《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是依据保密法制作的。

 

最后,本案涉及多人,消息多次辗转,该如何处理为宜?《唐律疏议》或可以参考,其规定“以初传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即转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勿论。”即源头上非法获取秘密的最重,传到外界的次之,而中间传消息的最轻,只是杖打八十。如此规定很合理,抓两头放中间,因为没有源头就没有传播与泄密,没有传到外界也不至于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非大事”则不处罚,主要考虑的也是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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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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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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