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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法院判了不少劝酒赔偿案件。窃以为,除了个别恶意灌酒者要赔偿外,其他的都不应赔偿。因为喝酒是一个情谊行为,喝酒者风险自负,自古皆然。适当劝酒,无可厚非。哪有不敬酒、不劝酒的酒席呢?无非是要注意一个度。这个度即社会常识所认可的风俗。醉酒,乃过犹不及,但醉者大抵是因好酒或逞能,不能随便归罪于旁人的劝酒。

今日澎湃又有一则劝酒赔偿新闻:湖南平江一次好友聚会后,钟某因酒精中毒去世。其父母将同桌的4人及店主告上法庭。平江法院的判决,颇有意思。被告秦某在钟某醉酒情况下,作为未喝酒的人放任已喝酒的被告王铮铮、王由送回家,并未告其家庭成员照顾,三人各承担6%责任。被告周某作为同桌人,对过量饮酒人未能尽到相应的劝阻、提醒义务,承担1%责任。最奇的是,店主王某作为一个经营者,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责任。此案,二审还维持原判。

此判决违背社会常识。难道要店主一直站在旁边监督顾客喝酒,直到送客?本案有两个法律要点:第一、各被告有无侵权行为?若有过分的灌酒、劝酒行为,则侵权,否则一般的劝酒,没有责任,而是喝酒者责任自负,喝酒者应自知体质而自控,怨不得别人。就本案来看,法院没有列出各被告劝酒的出格行为。第二、照顾义务。照顾义务是先行行为引起的,如果先行行为有错,则有法定的照顾义务,应妥善送人至家。如果先行行为没有故从,则照顾是道德义务,并无责任。就本案而言,两个喝过酒的能送醉酒的到家,已是不易,何来赔偿责任。

纵观整个案件,如葫芦僧判葫芦案。不由分说,把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果溯因,不顾常识,客观归责,以后谁敢一起喝酒?千年酒情到此为此。而能作出如此案件,大抵还是几年来的劝酒赔偿判例横行,未得纠正,而谬种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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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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