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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因乘客与司机互殴引发,彼时无人上去制止肇事乘客,亦是可惜。面对危险,该如何去制止,制止是法律上何种行为?且看一案例。今年4月,一辆由湖南衡阳开往长沙的长途大巴在途经收费站后,重新返回高速,此时车上一名男子邱某突然猛冲到驾驶室,抢夺方向盘,司机紧紧握住方向盘。此时另一名男子王某上前对李某猛踹一脚,及时避免了事态进一步恶化。


在高速上抢方向盘,危险至极,故该男子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王某见义勇为,将其踢飞,拯救全车,完全合法,没有法律责任。而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亦有探讨余地。查刑法对两者的规定。刑法第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1【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可见,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规定,有重合交叉部分,有时难以区分。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包括其他危险,譬如自然危害、动物侵袭。其他的区分,差别不大,可见两概念本身不够严谨,容易混淆。譬如《唐律疏议》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学者也难以区分。台湾学者在戴炎辉在其著作《唐律通论》中认为是正当防卫,而在其著作《唐律各论》中则认为是紧急避难(紧急避险),自相矛盾如此,何况普通人呢。


以我之见,乘客见义勇为踢飞正在抢夺方向盘的行为者,既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也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都没刑事责任。盖抢夺方向盘,不法侵害的不仅是司机,也侵害整车人的安全,将其踢飞,可以看做是对司机的正当防卫,也可以看做是对整车安全的紧急避险。


再看重庆大巴坠江案,假如在肇事乘客用手机攻击司机,司机右手还击时,有人上去制止,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按,乘客与司机的互殴,是互相侵害,有人上去制止肇事乘客,并非是帮助司机的正当防卫,而是消除两人斗殴造成的公共危险,故认定为整车人的紧急避险为宜。由此可见,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还是有细微区分,正当防卫的是不法侵害,紧急避险则无此前提。只要情况危险,面对无论是不法伤害、还是合法伤害,都可以紧急避险。简单地说,乘客与司机发生冲突,无论理在那边,为了整车人安全,可以上去制止肇事乘客或司机,以达到整车避难的目的,此制止行为,不是为了帮助冲突某一方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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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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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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