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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案起诉状的版权问题

 

近日,刘女士在美国起诉刘强东的民事起诉状在网上流传。其原始版本是英文版。王志安团队翻译为中文版,并打上logo,颇有点“视觉中国”的黑洞照片事件。不同于“视觉中国”,翻译是智力活动,中文版是有版权的,而“视觉中国”只是给黑洞照片加个logo,没有独创性,是没有版权的。但两者都存在一个问题,即使用原始素材时,是否已经得到原版权人的授权?这就涉及到了起诉状的版权问题。

 

法律文书的版权,譬如起诉状、答辩词、代理词、辩护词、合同文本等,从实际案例看,浙江省高院认定,辩护词是有版权的,曾判决一个抄袭辩护词者赔偿2万。广州中院认为合同文本是没有版权的,否则会形成思想垄断。而司法机关的文书,譬如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都是没有没有版权的,因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属于公共利益,不是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窃以为,法律文书,一般分为事实部分与法律部分。对事实部分的描述,有独创性,属于表达方式,有版权,而法律部分,属于思想部分,没有版权,而且引用法律条文,常常是英雄所见略同,属于不可避免的必要相同或相似,不该有版权。合同条款的设计,虽然有智力投入,但属于思想,没有版权。故起诉状、答辩词、代理词、辩护词中事实部分有版权。对法律的适用部分属于思想,没有版权。不过,论证法律适用的独特表达,亦可有版权。如此说来,律师的法律文书,涉及事实部分的,大都有版权,不可抄袭。这样,刘强东案件的起诉书版权问题就相对清晰了。

 

第一,刘强东的英文起诉状有没有版权?

 

如果有版权,那么这个版权又属于谁?通常而言,起诉状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口述,以及证据材料,进行整理汇编的智力产品,所以应该是有版权的,版权属于承办的律师,但起诉状的目的是上法院去诉讼,所以诉讼各方是允许合理引用的。媒体也可以引用,进行一个简单概括,但是不能够长篇的抄袭原文,据为己有。

 

第二,对英文起诉状翻译的中文版有没有版权?

 

翻译作品当然是有版权,但是翻译作品也可能自己是个侵权作品,譬如说如果说没有经过,全英文起诉状作者的授权,那么它的翻译作品应该也是侵权作品,尽管如此,侵权作品,也有版权,有点悖论。

 

第三,起诉状可能涉及名誉权

 

起诉状应该中规中矩,去描绘事实,但起诉状也不同于判决书,它只是一个片面之词,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也是是有限的,所以允许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出现事实出入。就刘强东案起诉状来看看,长篇累牍事无巨细,涉及到多个人,会造成名誉上的影响。一般而言,起诉状必须言出有据,有证据证实的,并不是虚构的,那么即使与最后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同,也不侵权的。如果是虚构材料,故意利用起诉状来宣传自己的观点和立场,那是可能会侵权的。

 

第四,对起诉状的翻译使用应该是双重授权。

 

其一,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起诉状虽然是律师的作品,但律师这个作品的使用目的是特定的,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起诉状是不可以随便使用的。其二,对英文起诉状的翻译使用,不仅仅是要经过当事人同意,还要经过当事人承办律师同意,因为承办的律师是该起诉状版权人。

 

关于起诉状的翻译使用,以及版权、名誉权问题,研究的不多。这次在刘强东案件上比较突出。上面是一家之言,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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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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