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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法治报报道了一个“误食河豚中毒而烧河豚的人被判刑”的奇案。

 

烧河豚的季某,是一名只有初中文化的打渔人。高某听说季某会烧河豚鱼,就带朋友同事来聚餐,让季某将河豚烧好给他们吃。季某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从江苏运来的20斤野生河豚。当晚五点左右,加工了3条河豚。结果,高某吃后中毒构成重伤。季某有过几次烹饪河豚经验,但没有加工经营河豚的资质。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季某在明知野生河豚鱼会导致中毒后果的前提下,仍然烹饪制作,致使被害人高某重伤。明知但轻信可以避免危害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害人和被告人偶然相识后,知道被告人会制作河豚鱼,主动要求被告人加工制作,且被告人未从中谋取利益。被害人也明知河豚鱼食用风险,也有侥幸心理。最终,崇明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窃以为,该判决值得商榷。让一个帮忙烧鱼的渔夫来承担事件的全部后果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社会常识。他有民事赔偿责任,但不该有刑事责任。

 

其一、在民事过错比例上,被害人与被告人应负同等责任,此时不应定罪

众所周知,河豚有毒。被害人是吃河豚的起意人,也知道被告人没有加工河豚的资质,此时还坚持吃河豚属于自甘冒险,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并非专业厨师,也不经营河豚生意,而是无偿的好意帮忙者。考量双方的过错比例,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过错至少是同等责任。在这种情况,被告人是不能定罪的,只是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参照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对于双方有过错的交通事故,只有被告人负主要责任或则全部责任时才构成犯罪,被告人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不构成犯罪的,本案亦当如是观。

 

其二、被告人的行为,是过失制作了有毒的食品,这与出于自信的致人重伤还是有距离的。

被告人凭着之前的经验,竭尽所能烧出河豚鱼(以前几次都没出事),这次出事对他而言是一个意外。法律对于这种食品过失犯罪,惩罚的一般是厨师等专业人士,因为专业人士的注意义务高,烧出有毒的饭菜是不能容忍的,要予以惩罚。譬如古代的《唐律疏议》第103条规定“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徒二年;简择不精及进御不时,减二等。不品尝者,杖一百。【疏】议曰:造御膳者,皆依食经,经有禁忌,不得辄造,若干脯不得入黍米中,苋菜不得和鳖肉之类”。而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误犯食禁是不罚的,譬如某家人不小心烧出有的河豚,是作为意外事件处理的。本案的被告人,也是一个打鱼的老百姓,何以对他义务要求如专业人士这么高呢?他帮朋友烧个河豚,与自己家做个河豚吃,又有什么区别呢。

 

该案审判时,有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专家表示,只有符合2016年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规定的鱼类,即只有两种,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可以养殖、加工,再经过有资质的人加工后才可食用。——河豚有毒,国家有专门的管理规定,食客不能随点单,打鱼人也不能为别人加工,闻者足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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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0篇文章 7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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