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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4日,最高法院首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嘉兴9旬老人遭遇儿孙“强行啃老”案:2017年1月13日,儿子龚某华及孙女龚某将老母亲(92岁的周某),带至农村信用社某营业厅,对其账户进行挂失,取出存款24万元并存入龚某账户。周某系文盲,上述柜台业务办理均由孙女操作。

事后,周某诉至法院称,儿子以及孙女以帮助办理银行存款为由,将其骗至银行并转走存款,要求返还。嘉兴市南湖法院认为,周某在孙女将其存款取出并转移时对该项事实并不知情,孙女在未取得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周某的存款转移到个人账户占有,其行为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所有权,应当返还存款。

该案确实典型,老年人年老体弱,财产容易被侵占,亟需法律的保护,而本次侵占老人的人,是其亲人,即儿子与孙女。如果没有人帮老人出头去诉讼,这个侵占也就被视为家务事无人追究了,而没有财产在身边的老人生活更无保障。

实际上,以民法来保障老年人权利是不够的。就如本案当着老人的面“抢钱”,乃公然窃取,须以刑法来制裁,以阻吓那些别有用心的亲属。查古代的法律,《唐律疏义》第 287条“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第288条“诸同居卑幼,将人盗已家财物者,以私辄用财物论加二等”。以上两条规定,亲属之间盗窃也要定罪处罚,包括后辈引外人来盗窃家财。只是因为存在亲属这层关系,处罚略轻。

在台湾地区,其刑法第338条 (侵占电气与亲属间犯侵占罪者准用窃盗罪之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及第三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于本章之罪准用之。台湾将亲属之间的侵占准用窃盗罪处理,与唐律疏义是一脉相承。台湾的侵占罪范围很广,譬如普通侵占罪、公务公益侵占罪、业务侵占罪,侵占遗失物罪。凡占有不义之财都可能被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亦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该解释失之过宽,实践中追究的更少,以致失去了刑法的威慑力。所以,最高法院在宣传反对“强行啃老”时,可采取一些实际措施,譬如建议刑法对亲属之间的盗窃作出专门的规定,譬如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盗窃老年人财产导其致生活恶化的要从严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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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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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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