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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一段“3000人梧桐山顶夜晚蹦迪”的抖音视频引发关注。该视频配文称“3000人走最野的路,蹦深圳最野的迪-梧桐山,想去蹦迪的周六请自行结伴同行,带好手电筒、充电宝”。深圳警方调查后表示,是一名叫刁某的网民,为了博取热度或者说蹭流量,将一段多名登山爱好者在使用聚光灯示意同伴集合的一段视频进行剪辑制的虚假内容。目前已对刁某进行批评教育。梧桐山景区工作人员也表示,景区晚上不开放。

这个事件,因为合成视频,传播虚假消息,引发警方介入调查。对于视频爱好者来说,足以为戒。传播视频要真实,合成的视频要事先告知,否则有法律责任之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当事人没有被处罚,是因为情节轻微,虽然是虚假内容,但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本案也体现了对虚假消息的处罚标准:第一消息是虚假的,非真实的,第二、该虚假消息有实际的社会危害性,造成了后果(即扰乱了社会秩序),才予以处罚,如果没有实际后果,则不罚。对于“后果”的判断,不是简单看点击率或转发率,而是要看有无实际行动或损失。如果网友们的阅读与转发也只是好玩,并无实际行动,则难谓造成了后果。

台湾也有类似的事件。曾有一网民,发布了一张旅游区堵车照片(以别处的照片来冒充),造成大量旅客误以为真,致使旅馆退订,业者蒙受损失。后被南投警方按照社維法送办。该案的当事人开玩笑过头了,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了实际损失,故被追究法律责任。此与梧桐山合成视频事件的法理是一致的。

其次,还要注意网络虚假信息的追溯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般而言,治安处罚的追溯期是6个月,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算,但是发布的网络信息,如果一直挂在网上,实践中还是可能会被以“行为继续”追究的。对此,法理上亦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行为应该从发生日计算,发帖后就行为完成了。之后是行为的后果持续,而不是行为本身持续。故不应行政处罚,而应以民事纠纷处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信息还在网上,就如现在发布,还是有社会危害性,故应视为行为持续或继续,还是要罚。目前官方对此尚未正式的解释。

台湾也有追溯期争议的案件。有个教授苏宏达在网上批评故宫政策,信息一直挂在网上。一年多后,突然被指控传播谣言。教授大呼不平,认为早已超过追溯期了。台湾警方认为,该消息至今仍然在网上,行为有连续及继续状态,故以“散布谣言”移送法院法办。最后士林法院认为,苏宏达是个人意见及合理评论,属于言论自由保障范畴,裁定不罚。显然,法院还是认同追溯期还在的。

由此可见,对于网络合成视频、发表言论之类,要把握法律尺度,不可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否则挂在网上多年的帖子,也可能惹来麻烦。另一方面,执法者也要保护言论自由,对于没有实际危害性的消息,不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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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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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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