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一母亲发生车祸,伤情严重,医疗费也巨。其子来探视时,趁机拔掉母亲身上的呼吸机,甚至阻止医护人员抢救,想以此结束母亲生命。目前已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调查。
此案,定性故意杀人是对的。任何人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拔去呼吸机,即等于杀人,唯量刑时,要考虑当时情形,以罪刑相适应。唐律疏议第261条规定:“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有所妨者,杖八十。其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以故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举轻以明重,故意拿走饮食之物,意图饿死,是杀人,何况拔掉呼吸机呢?只是,这类杀人是消极方式进行,不同于积极的杀人,所以唐律规定以稍轻的斗杀论,是为合理。
本案也非安乐死。安乐死,是要病人自己要求或同意,医生与家属同时确认,才能施行的,以确保符合病人意愿。即使是安乐死,在中国也是违法的,属于协助自杀,涉嫌故意杀人罪。台湾刑法则有“加工自杀罪”规定:“教唆或者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的这些严格规定,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最重要的是从制度上防止表面“帮助自杀”而实际行杀人之实的阴谋得逞。在道义上,安乐死也争议不休,尚未达成共识。而本案,儿子不孝,明矣,但是因巨额医疗费,而促使其杀人动机,则亦是让人悲叹国民的医疗福利在哪里?!或辩护曰,儿子是因承担不起医疗费,而被迫放弃治疗,难谓杀人。此言甚谬。若真的无钱治疗,医院自会处置,儿子安可自行拔管,其主观愿望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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