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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商标侵权案,被广州中院判处9800万的赔偿款。史上最高,让人咋舌。这个商标真的这么值钱吗?此案,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异议不大,但赔偿金额的计算,则显示法律有漏洞。

 

New 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是知名运动鞋品牌。2006年,上海新百伦公司成立(简称NB公司),销售“New Balance”产品,使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志。2008年,广东周某获准注册“百伦”、“新百伦”商标,同时还设立了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男鞋产品。

 

《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故2008年之前,NB公司使用新百伦宣传并无问题。2008年之后,新百伦已被他人注册,此时再在同类产品上使用新百伦,会引起混淆,涉商标侵权。具体而言,如果NB保持原样规模生产销售,则是合理使用,如果扩大规模生产销售,则扩大部分属于商标侵权。

 

本案,法院从所保全的财务证据中,认定NB公司在侵权期间的经营获利过亿元,而判其赔偿9800万元。《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显然,法院很机械第引用了该条文,而忽略了“因”字。须知,一个侵权产品产生利润,并非仅仅是使用他人商标,更还有产品本身,商标在对利润的贡献是有限的。以本案论,NB是百年老店,是老舵手,其所搭乘的“新百伦”是条慢船,而非快艇,新百伦又能给NB加速多少呢?所以要剥离出商标的实际利润价值,方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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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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