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报道:“购车有惊喜,分期0费率……银行短信服务本是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但频发商业信息又让人心烦。近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市民刘某诉工商银行发送商业短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停止发送商业短信,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
浦东法院的此判决甚好,起到引导作用。按此标准,其他银行、电信、保险、房产、中介等的各类骚扰信息,都是侵权行为。但遗憾的是,没有判决赔偿损失,而只是支持公证费一千元。其实,这类案件,侵权成立,只是损失计算困难,若法院酌情确定一个合理数字(譬如一百元)也未尝不可。其次对于合理的维权开支,譬如律师费,也该考虑支持。
本案影响不小,但媒体语焉不详,难道还在为大国企遮羞?担心引起群体诉讼?事实上,除了短信侵权外,电子邮箱、家里邮箱,甚至各种楼面过道上的小广告,都是骚扰侵权。有的电话费账单中,夹带房地产广告,这也是侵权,都应被禁止。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可以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合同法来看,是违约行为;从侵权责任法来看,是侵权行为;从消法来看,骚扰广告也是被禁止的。无论哪个法律,大同小异,都是可以制裁小广告,并且可以要求赔偿的。期待更多的人站起来,以个案推定社会进步,推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