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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是大陆熟知台湾作家。近日,也碰到了麻烦。据悉,署名编剧于正的,大陆正播放的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几乎全部套用琼瑶的小说《梅花烙》。琼瑶认为,未经其许可与授权,任何个人及团队对该小说的改编,或者将该小说的原创内容用于其他文学艺术创作的行为,均构成对其版权的侵害。遂发函给广电总局求助,未果。是委托律师,准备起诉。

 

这官司打得赢吗?也在考验大陆粗疏的《著作权法》。假设琼瑶投诉属实,那么本案是存在抄袭行为,即抄袭了情节的创意,但这个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吗?纵观琼瑶致媒体的声明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是“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这条在大陆《著作权法》中是指“保护作品不收歪曲、篡改的权利”,而并没有包括“将原创内容用于其他文学创作”的情形。

 

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那么情节是表达方式吗?文学与法律的界限在哪?举例说,蒲松龄的《聊斋志异》有个故事《偷桃》,如果现代人模仿该情节,用白话文写了个《偷梨》,这个算侵权吗?显然,看到B即知道是A,这是抄袭创意,但一个是文言,一个是白话,一个偷桃,一个偷梨,算侵犯版权吗?还有诗歌的传承,后人总是受到前人的启发,有所创进,如王勃的“落霞与孤鹜齐飞 秋水共长天一色”, 是否是王勃的原创?王应麟《困学记闻》卷十七:“庾信《马射赋》云》:‘落花与芝盖齐飞,杨柳共春旗一色’王勃仿其语。”可见,要判断版权侵权,也不容易,需要司法总结出规则,琼瑶一案即是探索。愚以为,作品应该有独创性,有独创的即使站在别人肩膀上,也是有价值的,不宜认定侵权,如果没有独创性,改头换面别人的创意,其实是单纯借用别人的智慧,宜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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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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