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关系国计民生,故税收法定,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法律来规制,而不能由各级政府自行其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上海、重庆开征的依据是“国务院的会议精神”,缺乏法律依据。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根据《立法法》,地方政府的规章,是根据其上位法,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来制定的,“会议精神”显然不属其例。
《房产税暂行条例》也不是房产税开征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1月27日就房产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指出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法律依据是《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决定,由国务院制定的。还指出,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
三部门的回记者问,是不严谨的:其一、《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税对象是生产性经营房产,对非经营性房产免税,而本次开征的房产税恰恰是非经营性的个人住房。其二、《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而《税收征管法》是2005年施行的,对于征税应该根据《税收征管法》进行。其三、根据《立法法》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国务院取得的税收立法权也不应转授给地方政府。
由上可知,上海、重庆的房产税开征并无依据,是罔顾法律的裸奔,而落后的,与法律相悖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不应该作为挡箭牌。在法律上,房产税的开征,应该先取得法律的授权,而不是会议决定,这样才是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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