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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毒大葱”事件脉络如下:该大葱由寿光市发葱商从沈阳市购进,发葱商截除葱叶后,贮于冷库。两养羊户将截除的葱叶喂羊,导致羊死。公安部门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予以立案,将嫌犯孟某抓获。孟某交待,其在沈阳市于洪区解放镇解放村承包200余亩土地种植大葱,8月初向大葱喷洒了甲拌磷农药,822日将5.2万斤大葱销给寿光市发葱商董某。目前,问题大葱已无害化销毁。对发葱商及大葱贮存业主的行政处罚和对养羊户损失的赔偿工作正在进行。

 

此案,刑法上,初步分析,是葱农使用被禁止的农药造成。残存的农药有毒,一旦量多就有社会危害性,故葱农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处罚。该解释第20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民法上,葱农以及发葱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其客户,既是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应该对其合同下家或消费者进行民事赔偿。不过,本案中养羊户情况特殊。葱商将截除的废叶给葱农,两者不是买卖关系,而是赠与关系。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若葱商明知或应知废叶有毒而赠与的,要赔偿,不知的则无责任。

 

本案中存在行政失职。葱农犯罪,固不待言,葱商违法,行政处罚,市场监管人员失职也要被严肃追究。尤其是要建立日常的监管机制,对交易的大葱进行抽检。本案案发,是大批量羊死了,如果羊不死,恐怕还不知。如此监管,岂能安心。对这批死羊,该立碑纪念为义羊乎?羊之荣,吏之耻也。

“毒大葱”案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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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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