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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报道,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因涉王宝强离婚案相关问题,被警方抓获被抓, 罪名可能是职务侵占。

 

此报道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有问题的。因为经纪人,一般是明星的私人顾问,作为明星从事商业活动的居间人或者代理人,属于雇佣合同(或委托合同)范畴,而雇佣关系(委托关系)是没有职务侵占的。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单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不包括个人。所以如果被捕罪名是职务侵占,应该是与宋在王宝强的公司任职有关,而非私人的经纪人身份所致。

 

事实上,作为私人的经纪人,如果违背雇主意愿,利用受托事务,损害雇主利益的,是背信行为,而将其所持的雇主财产,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在台湾,有相关的背信罪与侵占罪,但大陆尚无背信罪之规定,侵占个人财产也未作为犯罪规定,故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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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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