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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中区法院首先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出“离婚冷静期”制度:即当事人起诉离婚后,法官冻结诉讼三个月为冷静期,期内反省,期满结束,视情撤回起诉或者进入审判程序。据悉,此项制度的目的,是预防冲动型离婚,而理性型离婚当事人大受其影响。

 

以司法实务而言,设冷静期是多此一举。国人上法院离婚已很难。譬如上海、杭州的离婚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要先到诉调中心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入一审。一审经常判不离,要六个月后再次诉讼,才可能判离,如果还不判离,须继续第三次、第四次诉讼。时间够长,够曲折,而离婚的标准,也不在于感情是否破裂,而在于考虑若判决离婚是否会引起上访或其他意外事件。如今再来一个冷静期,程序繁琐不堪,时间拉长太久,根本没有考虑到当事人摆脱婚姻的急迫感受。其实,民诉法规定原告两次离婚诉讼要间隔六个月,已经算冷静期了,何况还有诉前调解期,故再设三个月冷静期,是床上架床,徒增负担。

 

再说法律,离婚自由,程序法定,而一个基层法院,在法律之外,增设一个冷静期程序,没有依据,有干涉了当事人的自主之嫌。试问,三个月内出现意外,法院承担责任吗?再说,离婚后,若是反悔,还可复婚。法院何必苦苦设立技术障碍,人为阻止离婚呢?莫非是因离婚案件太多,而借此消化案件吗?然而受损的却是当事人。

 

婚姻,本是感情的契合,缘来则聚,缘去则散,强扭的瓜不甜,不和的婚姻捆绑更是不人道。以前生活普遍贫困,需要婚姻经济共同体体来生存、发展,而现在社会经济发达,人格独立,婚姻更讲求精神上共鸣,婚姻更为自主,法院也要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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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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