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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夫妻负债的司法解释,原则规定“个人债务,配偶不承担”。此规定解决了无辜配偶的负债问题,迎合了要求废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夫妻承担”的舆论诉求。

但,新问题也将随即发生:其一、方便逃债,譬如一方举债,私下转移给另一方后,再离婚,则逃债的利索。其二、增加交易成本,每事须配偶签字。其三、废掉了半个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即对于举债的受益,可以夫妻共享,但举债的负担,配偶不承担。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债权人能举证配偶知情债务的,要承担责任,但夫妻生活有私密性,债权人安知?该举证条款,基本是安慰性条款,实际上很难用上。所以说,最高法院实际设置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生产经营的大事)与夫妻财产共同制(日常家庭开支的小事)的混合制度,非鹿非马,已不能以正常的法理逻辑去分析矣。况且,对于夫妻财产的制度规定,本是立法设计,而非司法之职,此司法解释的制度设计亦僭越矣。

总之,凡事有利有弊,“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面对思虑不周、补丁遍布的司法解释,只能说借款要谨慎、手续要完备,虽然增加交易成本,但提高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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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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